如有协议或无协议,用人单位应在与劳动者办理手续时一次性支付劳动者工资
首先,佣金属于奖金,奖金属于工资,因此佣金是工资的一部分。按照商定的标准及时支付工资是雇主的基本义务。这项义务是无条件的,离开前后没有区别。由于其他工资应在离职时支付,因此没有理由将佣金奖金视为例外
以上是“根据约定标准”,但有时双方没有明确书面约定佣金方法,即没有约定标准。因此,我们是否可以认为,委员会的内容不是双方商定的,而是由联检组独立决定的。对于佣金部分,单位可以决定是否支付,这不是双方约定的单位义务,法律也没有规定单位必须支付佣金,因此不能支付。只要佣金已经支付,就可以认为双方已经通过实际行动就佣金的计算和支付方法达成了协议。虽然没有明确表示,但双方都承认这种佣金支付方式,这是一种隐含的共识。在没有其他依据的情况下,双方应遵守该惯例。正如单位在未签订合同的情况下不能无故减薪一样,单位在未明确约定佣金的情况下也不能无故扣发工资
其次,工资是对员工完成一定工作量的奖励,与一定数量的工作或结果有对应关系的。它反映了权利与义务、报酬与回报之间的平衡与对等。这种点对点关系与是否离开之间没有内在联系。没有理由说这种点对点的关系应该因为离开而破裂,你付出的不会得到回报。辞职只是未来关系的结束。这是一个在未来生效的事件,不会影响过去的关系。员工离职,完成一定工作量或出现一定劳动成果时,应支付相应的报酬
当然,部分单位的销售佣金在收到报酬后支付,佣金支付的条件是报酬的到达。换言之,在辞职时,劳动成果尚未显现。因此,有些人认为不应该支付佣金。在这种情况下,在货款到达后支付佣金是合理的,且不应以员工在货款到达后辞职且不再是公司员工为由拒绝付款
双方同意在辞职后不支付佣金或减半是否有效
该协议有效。合同一经签订,除非被认定无效,否则具有法律约束力。
劳动法第17条规定,劳动合同的订立和修改应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一经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第十八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二)以欺诈、威胁、欺诈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etc
不支付佣金或一半支付佣金的协议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欺诈和胁迫行为。这是合法和有效的。自愿签署的协议应由双方履行。事实上,工资本身是双方自愿协商的结果。只要本协议不低于最低标准,法律就不会干预。因此,只要双方协商一致,即使同意基本工资减半,更不用说佣金奖金了。此外,辞职后佣金减半的协议也是现实合理的。在货款收回之前,还有很多工作要做,比如在客户处对账确认,确认后发送发票,及时联系处理客户投诉和使用中的问题,解决技术故障,退货换货,催款甚至诉讼,这些都是收回货款的必要工作,这是一项不小的工作量。但是,员工离职后将不再参与此类工作,且上述工作必须由接班人替换。在这个时候,仍然按照原来的标准支付佣金是不公平和不合理的。当然,根本不支付佣金的合理性需要单独考虑。在司法实践中,有可能以明显的不公正为由改变双方之间的协议
全文1.3千字,阅读预计需要5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