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被告双方对于400万元的佣金并未作出明确的约定。根据双方合同中所陈述的,未尽事宜以《拍卖规则》为准,该规则明确,除双方另有约定,原告应支付成交价10%的佣金。原告认为,《拍卖规则》为被告单方面制定,并未作为合同附件,不应适用本案。但是,双方当事人在《委托拍卖合同书》中明确合同未尽事宜以《拍卖规则》为准,原告既然未能举证其他通行的《拍卖规则》,且该《拍卖规则》亦载于拍卖图录中,那么原告应承认该《拍卖规则》对于双方当事人的约束力,故对于400万元的佣金应以10%计算。
由此可以看到,法院对于原告坚称的《拍卖规则》为被告单方面制定,并未作为合同附件,不应适用本案以及不知该《拍卖规则》与事实不符的理由并未予以支持。
破产拍卖的拍卖价格如何确定?
破产拍卖价格确定标准如下:1、通过社会评估,委托清算组确定价格;2、拍卖的保留价为评估价或者市价的百分之八十以上;3、流拍的,每次可酌情降低保留价,降低比例不得超过百分之二十。根据《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八条规定,人民法院确定的保留价,第一次拍卖时,不得低于评估价或者市价的百分之八十;如果出现流拍,再行拍卖时,可以酌情降低保留价,但每次降低的数额不得超过前次保留价的百分之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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