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介绍了清退集资资金的来源,包括非法集资资金的本金余额、收益、相关人员利益、隐藏或转移的非法集资资金、广告费等经济利益和其他资产。这些资金将用于兑付集资参与人的集资本金和收益。
以下是对原文的改写,保持其意义不变:
清退集资资金来源涵盖六个方面:首先,是非法集资资金的本金余额;其次,是非法集资资金的收益或转换的其他资产所带来的收益;第三,是非法集资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从非法集资中获得的利益;第四,是非法集资人隐藏或转移的非法集资资金或相关资产;第五,是在非法集资中获得的广告费、代言费、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经济利益;最后,是可以作为清退集资资金的其他资产。
非法集资资金清退范围包括哪些?
非法集资资金清退范围包括哪些?根据我国《非法集资条例》的规定,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非法集资提供人需承担清退集资资金的责任。同时,《非法集资条例》也对清退资金的范围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首先,清退资金应包括本金及其产生的利息、罚息、滞纳金等,但不包括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非法集资提供人为非法集资活动支付的用于非法集资目的的下列费用:
1. 用于非法集资目的的注册费、推广费、策划费、管理费等费用;
2. 用于非法集资目的的差旅费、会议费、交通费等费用;
3. 用于非法集资目的的礼品费、礼金费等费用;
4. 用于非法集资目的的娱乐费、健身费等费用;
5. 用于非法集资目的的其他非法支出。
另外,《非法集资条例》还规定了清退资金的具体程序,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1. 集资人应当自收到集资参与人举报或者发现自己被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非法集资提供人骗骗之日起10日内,向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报案;
2. 集资人应当自收到集资参与人举报或者发现自己被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非法集资提供人骗骗之日起30日内,向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报案;
3. 集资人应当自收到集资参与人举报或者发现自己被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非法集资提供人骗骗之日起60日内,向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报案;
4. 公安机关应当对受理的集资案件进行调查,并依法出具调查结果;
5. 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非法集资提供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并按照公安机关的要求提供相关证据;
6. 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非法集资提供人无法提供相关证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非法集资提供人需承担清退集资资金的责任,根据我国《非法集资条例》的规定,同时该条例也对清退资金的范围进行了明确的规定。清退资金应包括本金及其产生的利息、罚息、滞纳金等,但不包括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非法集资提供人为非法集资活动支付的用于非法集资目的的费用。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非法集资提供人需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并按照公安机关的要求提供相关证据。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第二十一条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组织调查涉嫌非法集资行为,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涉嫌非法集资的场所进行调查取证;
(二)询问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有关事项作出说明;
(三)查阅、复制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文件、资料、电子数据等,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文件、资料、电子设备等予以封存;
(四)经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依法查询涉嫌非法集资的有关账户。
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
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调查,不得拒绝、阻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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