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卖成交价200万元,收取佣金比例
时间:2023-12-11 13:19:50 322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依据我国相关嫠的规定,拍卖机构对200万及以下的财产进行拍卖的,收取佣金的比例不得超过财产价值的5%,也就是不能超过十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

第三十二条拍卖成交的,拍卖机构可以按照下列比例向买受人收取佣金:

拍卖成交价200万元以下的,收取佣金的比例不得超过5%;超过2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3%;超过1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2%;超过5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不得超过1%;超过1亿元的部分,不得超过0.5%。

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拍卖机构的,按照中标方案确定的数额收取佣金。

拍卖未成交或者非因拍卖机构的原因撤回拍卖委托的,拍卖机构为本次拍卖已经支出的合理费用,应当由被执行人负担。

网络拍卖的主要方式有哪些

竞价拍卖:最大量的是CTOC的交易,包括二手货、收藏品,也可以使普通商品以拍卖方式进行出售。

竞价拍买:是竞价拍卖的反向过程。消费者提出一个价格范围,求购某一商品,由商家出价,出价可以是公开的或隐藏的,消费者将与出价最低或最接近的商家成交。

集体议价:在互联网出现以前,这种方式在国外主要是多个零售商结合起来,向批发商(或生产商)以数量还价格的方式进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2020修正):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双方及有关权利人对变卖财产的价格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价格变卖;无约定价格但有市价的,变卖价格不得低于市价;无市价但价值较大、价格不易确定的,应当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按照评估价格进行变卖。\n按照评估价格变卖不成的,可以降低价格变卖,但最低的变卖价不得低于评估价的二分之一。\n变卖的财产无人应买的,适用本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将该财产交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抵债;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并将该财产退还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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