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原则
时间:2023-06-24 08:44:00 6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应当遵循以下几个原则:

1、自愿原则。即调解劳动争议应当遵循当事人双方自愿的原则。自愿是调解的前提,当事人任何一方不愿调解,调解就无法进行,自愿是调解达成协议的必要条件,当事人不自愿就无法达成调解协议。自愿原则包括了申请调解必须双方自愿、调解协议的达成必须双方当事人自愿、调解协议的履行必须双方当事人自愿,故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必须遵守当事人双方自愿的原则,对任何一方都不得强迫。

2、依法调解的原则。即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必须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调解劳动争议。依法调解要求判断劳动争议的是非、责任要依法,调解劳动争议的程序要合法,达成的调解协议内容要合法,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

3、平等协商的原则。即调解劳动争议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进行说服,促使双方自愿达成协议,调解委员会也不能包办代替拟出调解协议强迫双方接受,而必须进行平等的、民主协商,使双方当事人自愿地达成合作的调解协议,也保障调解协议的自觉履行,从而真正解决劳动争议。

一、建工分包合同争议如何处理

处理建工分包合同争议方式如下:

1、双方自行协商解决,是当事人首要解决争议的途径。当然,谈判解决方案是基于双方自愿的。如果双方不愿意谈判或协商后不能达成协议,双方可以选择调解或仲裁程序;

2、调解程序,当事人可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程序是自愿的。只有双方同意申请调解,调解委员会才能接受此案;调解人可以不经调解直接申请仲裁。此外,工会和用人单位因履行集体合同而发生争议,不适用调解程序的,当事人应当直接申请仲裁;

3、仲裁程序,如调解双方未达成协议,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可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双方还可以直接申请仲裁。仲裁程序是强制性的必要程序,也就是说,如果一方当事人申请仲裁,符合案件条件,仲裁委员会必须受理的当事人向法院起诉,必须经过仲裁程序,未经仲裁程序的劳动争议案件不予受理;

4、法院审判程序。如果双方对仲裁裁决不满意,可以向当地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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