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平正义原则
《公司法》确立公司法人制度,其目的就在于鼓励投资,分散和减少投资风险,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进而推动经济的发展。但是,当公司法人人格的独立和股东有限责任被不正当使用时,若继续拘泥于这一原则,无疑是有悖于公司法人制度确立之目的,也必然会打破原来公司层面上各方利益关系的平衡和协调,破坏交易秩序,违反法律确立的公平正义原则。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价值就在于防止股东利用法人人格的独立和股东有限责任制度规避自身责任,逃废义务,使权利、义务的分配符合公平正义的要求。
2、诚实信用和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公司享有法人独立财产权和法人经营自主权。《公司法》虽赋予了股东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但这些权利的行使应本着诚实信用的精神、在法律许可范围内并按照法定程序合法进行,而不能越俎代苞,更不能侵害公司作为法人自身拥有的法定权力。
股东滥用其权利,混同公司人格,使公司丧失独立性,将公司利益不正当地占有或非法处分,并利用有限责任制度对抗损害相对人的利益,以谋求法外利益,这显然为《公司法》所不允许,也违背了诚实信用和禁止权利滥用这一法律上的基本原则。确立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其直接后果必然是要揭开公司的法人面纱,否定股东的有限责任,让公司背后的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3、公司法人制度自身的保障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是用以纠正公司人格独立和股东有限责任在实践中引起的偏差的一种事后司法救济,实现矫正公平。
需要进一步强调的是,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否定公司的独立人格,并非对公司法人人格全面而永久的剥夺,效力范围仅限于特定的法律关系中,是典型的个案否认,其性质属于民事责任;更不是对公司法人制度的根本否定,只适用于法人人格被滥用而损害了公司债权人利益或公共利益的情况,是对公司法人制度的补充和完善,它的产生是为克服公司法人制度自身的缺陷,这也正是法律设立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价值取向。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和公司法人制度是密不可分的统一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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