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补偿制度的法理基础
时间:2023-04-24 14:30:49 18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虽然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是世界范围内的共识,但对这一制度的法理基础,却是众说纷纭,主要有以几种理论:

(一)国家责任论。该理论认为,宪法是保障公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不受侵犯的根本大法,公民只要依法履行了对国家的义务,就应拥有国家保护的权权利。国家负有为公民提供安宁、太平的生活环境,防止刑事犯罪发生的责任。如果公民的权益遭受犯罪的侵害,则说明国家对公民权益的保护不力,对犯罪的预防、打击不力。因此,国家理应对刑事被害人所遭受的损失承担适当补偿责任,亦即公民具有受国家补偿的正当权利。

(二)宿命论。该理论认为,刑事犯罪是当今任何社会都无法避免的病理现象。任何人即使对刑事犯罪的侵害倍加防范,也难以避免各种刑事被害的风险。刑事被害人之所有成为不幸者,是因其被适当机会选择出来的承受者,刑事被害人用自己的不幸避免了其他幸运者落难。这种不幸的苦果不应由刑事被害人独自吞咽,而应通过对刑事被害人的补偿,即社会上幸免犯罪侵害的幸运者应为不幸者分担一部分损失:与不幸者共同承担社会的不幸。

(三)社会福利论。该理论认为,刑事被害人因遭遇犯罪侵害,不仅身心受创、财产受损、精神受挫,而且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又往往是检察官及被告论证下的牺牲品,是社会亟待解决的弱势群体,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人类文明程序的提高,社会福利事业更应发挥保护、援助弱者的作用。

(四)社会契约论。该理论根据政府独占防卫应有保护人免受攻击及失窃责任的自然法则立论观点,认为政府既然垄断了打击犯罪和处罚罪犯的权力,禁止公民持有或携带枪械作为防卫武器,就应确保公民不受各种犯罪侵害。

关于国家补偿制度在实践中的可操作性,主要是补偿金来源的问题。在我国,可根据实际情况,确立以罚没的赃款赃物、罚金、犯罪分子的个人财产等为主,国家税收为辅的补偿金制度。从另一个方面说,在我国,除了被执行死刑的罪犯,其他的罪犯在服刑期间仍有创造物质财富的能力。因为我国对罪犯实行的是劳动改造的执行制度,既然能劳动,就必定会创造一定的物质财富,而此时国家又是这些财富的受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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