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9月21日,广州某食品企业员工周某因企业否认与他存在劳动关系,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他要求企业双倍支付工资11200元,并缴纳社会保险费。同年11月26日,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企业在2010年2月1日至2010年3月31日期间,为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周某再支付双倍工资2800元,并在2010年1月至2010年3月期间,向社保中心支付周某3275.40元。企业不服裁定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庭审中,周某向法院提供了两份工资单,记载了周某的姓名、职务、基本工资、奖金、电话补贴、交通补贴、已付工资等信息。其中一张背面有打印的表格和企业公章。周某以此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和工资数额。同时,周某还提供了促销展示协议、企业客户资料表、中国银行储蓄账户金融交易明细。企业认为,周某提供的表格和工资单背面公司盖章不全的纸张放在公司打印机旁备用,在企业内很容易拿到,工资单正面没有发放单位名称。冯某汇款给周某是他们个人的经济行为,无法证明该笔款项是企业支付给周某的工资,法院认为被告提供的工资单上记载的工资金额与银行转账上记载的金额一致。其中一张工资单背面加盖原告公章,证实工资单印在原告使用的纸张上。此外,被告还提供了其工作中使用的一些材料,基本能反映被告与原告一起工作并领取工资的事实。原告对被告提供的材料不予确认,但未能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据推翻被告主张的事实。因此,原告拒绝接受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的意见。鉴于双方于2010年1月至3月建立劳动关系,原告不同意就2010年2月1日至3月31日未签订的劳动合同向被告支付双倍工资2800元,不同意2010年1月至3月为被告缴纳城镇社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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