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当事人有责任提供劳动争议的证据。
与争议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仲裁法没有明确劳动争议案件中劳动者工资标准的举证责任,但我们可以根据现行其他法律法规找到依据。
根据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六条,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金额、时间、收件人的姓名和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
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应当向劳动者提供个人工资清单。
工资标准举证责任由谁承担
审判实践中,常常遇到这种情况,企业既不向劳动者发放工资支付清单、也不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在一无工资单、二无社保缴费基准工资证明的情况下,劳动者无法举证证明自己的工资标准,而用人单位又拒不提供工资支付凭证,工资标准的举证责任该由谁来承担
应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也就是举证责任倒置,若用人单位举证不能,就推定劳动者的主张成立。
其一,用人单位持有工资证据。根据原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因此,用人单位是工资证据的持有者。
其二,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同时,根据《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规定: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举证责任】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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