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劳动关系存在争议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规则》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的,当事人有责任为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由发包人控制和管理的,发包人应当提供;发包人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仲裁法》第三十九条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经证明属实的,仲裁庭应当以此为认定事实的依据。劳动者不能提供用人单位掌握和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的,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逾期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劳动争议民事证据若干规定》第六条用人单位作出辞退、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工作年限等决定,发生劳动争议,应当承担举证责任,根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就下列争议申请劳动仲裁:
1。因用人单位被辞退、开除、辞退以及劳动者辞职或者自愿辞职而发生的争议。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奖金、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等规定发生的争议;
3。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包括因履行、变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4。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书面劳动合同,但在实际劳动关系结束后已形成争议;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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