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谁承担确定劳动关系的举证责任?
1、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该规定一方面强调了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另一方面也在一定程度上加重了用人单位的举证责任负担,从而体现了对劳动者的倾斜保护。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条规定: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2、与一般证明标准一样,在劳动争议案件中也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由于劳动关系的特殊性,用人单位有管理劳动者的权利,所以某些证据可能由用人单位保管,因此法院在审理中会根据具体的情况,将更多的举证责任分配给用人单位,但这并不意味着劳动者主张劳动关系成立的举证责任转移给了用人单位。
二、确定劳动关系的证据有哪些?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1、工资支付凭着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3、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4、考勤记录;
5、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全文620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