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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占罪的举证责任归谁,侵占罪的举证责任归谁?

2024-05-31 8人已浏览
  • 丰培铭律师

    丰培铭律师专职律师

    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刑事辩护、继承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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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侵占罪举证包括将代为他人保管的财物、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占为己有,拒不退还的是侵占罪。可见除了要占有他人财物之外,还必须具备“拒不退还”的行为才构成侵占罪。然而,在司法实践中,什么是“拒不退还”有着很大分歧。 一种观点认为,财物所有人发觉财物被侵占后,要求占有人退还而不退还的就是拒不退还。 第二种观点认为,拒不退还是指财物所有人向法院起诉前多次向占有人索要而不退还的行为。 第三种观点主张,拒不退还是指在一审判决做出前,占有人仍不退还的行为。 笔者同意第三种观点,即拒不退还应以一审判决做出前,占有人仍不退还为标准。理由如下: 第一、刑法第二百七十条已明文规定“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就是说本罪(侵占罪)属自诉案件。如果被害人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就不会对行为人追究刑事责任。根据这一规定,如果行为人在被害人向法院起诉前已经将占有的财物退还给了被害人,则危害状态消失,被害人的权利已得到保护和补偿,再起诉已变得不必要。 第二、中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如果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与被告人经调解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告人将占有的财物返还给了自诉人,则可结束诉讼程序,不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第三、中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自诉人在判决宣告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根据这一规定,只要在判决宣告前,被告人与自诉人达成了和解协议,将占有的财物返还给自诉人,自诉人可以撤销起诉,不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从而失去对被告人追究刑事责任的根据。 职务侵占罪的认定应遵循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基本原则。侦、控、审三部门搜集、采信的证据除必须具备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等三个条件特征,职务侵占罪的证据必须与本罪构成要件紧密关联外。 (1)调取有关被害单位的企业注册登记资料和劳动合同,证实犯罪嫌疑人的职务、身份的证据材料,以确定犯罪主体。 (2)犯罪嫌疑人所占有的财物是否为利用职务上便利的证据材料。 (3)调取财物账目等有关犯罪对象和数额的证据,并由司法会计审计部门作出审计鉴定报告。 (4)根据犯罪嫌疑人的作案手段,收集相关的物证,如用来平帐的假发票,伪造、变造的有关帐目的凭证等。 (5)犯罪嫌疑人所侵占财物的去向的证据材料,如挥霍、还债等。 (6)追缴的赃款、赃物,根据需要进行拍照固定证据,并由估价部门对赃物作出估价鉴定。 (7)有必要的对提取的文字材料进行文字鉴定。 (8)询问案件涉及的参与人、知情人、关系人,获取案件有关事实和证据。 (9)审讯犯罪嫌疑人,应问清: 1、犯罪的动机、目的; 2、犯罪的手段、方法,重点在于是否利用职务之便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有; 3、犯罪的时间、地点、次数、作案过程; 4、赃款、赃物的去向;(5)有共同犯罪的问清预谋、分工情况,区分地位、作用,确认分赃情况等。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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