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从人事部获悉,我国国家公务员申诉控告制度运行良好,截至1998年上半年,全国受理的申诉控告案件287件,其中因原人事处理不当作出变更、撤销的约占20%,公务员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据统计,在受理的申诉案件中,对年度考核不称职不服提出申诉的占13%;对辞退不服提出申诉的占84%;对辞职未被批准不服提出申诉的占1%;对行政处分不服提出申诉的占1%;因其他原因申诉的占0.3%。
人事部有关负责人介绍,目前我国公务员申诉控告法规体系基本建立。在建立公务员申诉控告制度之前,关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申诉控告方面的问题,没有专门的、系统的、统一的法规规定。1995年,人事部发布《国家公务员申诉控告暂行规定》,标志着中国公务员的权益保障机制开始形成,中国公务员的权益保障工作开始步入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依法行政、依法监督和依法保障工作进入一个新阶段。为进一步加强对公务员申诉控告工作的管理,人事部在机构改革中首次设立专司公务员申诉控告工作的职能处室,各级地方政府人事部门也有了专门负责公务员申诉控告工作的部门,申诉控告制度的运行步入良性轨道。
实践证明,公务员申诉控告制度通过对具体申诉案件的受理,对公务员考核、辞退、辞职和降职等单项管理制度的运行直接进行监督和检查,保障和支持了行政机关的依法行政;纠正了行政机关对公务员的不当人事处理,依法制止了行政权力的不当行使,及时有效地保护和恢复了公务员的合法权益,促进了社会稳定。
美国公务员权利及救济
美国的现代文官制度建立于1883年。1978年国会通过了《文官制度改革法》,建立了官员功绩制为主要内容的现代文官制度。[2]该法并没有具体规定官员的权利,但从确立的9条功绩原则以及美国典型的官员与政府的雇佣关系中,我们认为权利可表现为:
1、平等权,其表现在诸多方面。
2、同工同酬及奖励。
3、教育和训练权。
4、人身保障权,另外,美国文官享有宪法及第一修正案、第五修正案所规定的最基本的宪法权利以及健康状况及福利措施方面的权利。
美国公务员的救济,基于其纯粹三权分立的政治体制与司法优位的政治传统,是司法救济发展相对完善的国家之一。1978年的《文官制度改革法》规定:保护揭发政府工作缺点和弊病的人员免受打击报复。之后,美国成立了人事管理总署和功绩制保护委员会,受理公务员对不利处分的申诉及对歧视案件的申诉。公务员如果对功绩制保护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不服,可以向联邦上诉法院提起上诉。法律明确规定公务员遇到下列情况,可以依照法律向法院提起诉讼:机关未能在120天内作出决定;功绩制保护委员会对于决定受理之日起,120天内未能作出决定;平等任用机会委员会于受理之日起180天内未能对功绩制最后做出最后决定。[3]
对比分析:美国法律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公务员的权利,但从宪法和1978年的改革法及相关法律所规定,所表现和反映出来的内容来看,内容全面、范围广泛,而且相当详尽,涉及生活的各个方面。其突出的特点是,与英国一样也规定了平等权和身份权,但对政治权利有一定的限制。这是由国家与公务员的雇佣关系以及国家性质决定的。其救济也较全面,既有行政救济,又有司法救济。但是,我们会发现英、美国的公务员权利及救济的法律规定,也体现出英美法系的一般特点——不系统、不完整,具有不成文法的某些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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