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公务员权利与义务的特点:
1、与职务相关联性:公务员的义务、权利与其职务有着直接的联系,是国家行政机关的职务规定的,公务员的职务一旦消失,其义务权利也随之消失;
2、一致性:
(1)国家公务员义务与权利相互依存、互为对应。例如,国家公务员活的履行职责应有的权利,同时又不得滥用职权谋取私利;执行公务要有职有权,同时又要依法行政等等;
(2)国家公务员履行义务和行使权利的目的是一致的,都是为了实现对国家公务员管理的科学化,提高政府工作效率,以促进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等事业的发展,促进国家的现代化建设;
3、平等性:
(1)公务员不分民族、性别、所在党派、所服务的行政机关,一律平等地承担义务和享受权利;
(2)在义务的履行和权利的行使过程中,用法律的同一尺度、同一标准去处理,决不因人而异;
4、公务员权利的广泛性:
(1)就权利的主体而言,凡进入公务员系统的,都可享有法律赋予公务员的权利;
(2)就权利的范围而言,涉及政治、经济、文化、工作和身份保障等各个方面;
(3)我国公务员享有十分充分的政治权力,可以参加宪法规定的政党等社会团体组织的活动,在宪法范围内可以通过各种形式参与国家的政治生活;
5、公务员权利的真实性:
(1)公务员权利的实现有充分的经济条件保障;
(2)关于公务员权利的规定是从我国的实际出发的,因而切实可行;
(3)公务员权利的实施具有法律保障和政治保障。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十三条
公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年满十八周岁;
(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
(四)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
(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六)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
(七)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公务员权利义务的概念及特点
国家公务员的身份具有双重性,他们作为普通公民,当然地享有宪法规定的普通公民所享有的权利,履行普通公民应尽的义务。同时,作为国家工作人员也享有特定的权利和履行特定的义务。主要有以下四的特点:
第一,义务与权利的一致性。公务员履行义务与行使权利,是相互依存、不可分割的。任何公务员不得只享受权利不履行义务。义务受纪律的约束,公务员的权利受法律的保障。
第二,权利内容的广泛性。这是与其他国家相比较而言的。从我国政权性质出发,根据宪法有关规定,在公务员政治权利等方面,没有西方国家不参与政治活动等要求。
第三,义务与权利的层次性。公务员的义务和权利有两个层次,一是公务员作为普通公民,就应该享有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也应履行公民应尽的义务。另一个层次,公务员又因职务关系而享有公务员法所赋予的特殊的义务和权利。
第四,义务规定在前权利保障在后。公务员法明确规定了公务员的八项权利,与此同时,强化了公务员的责任与义务,共列出九项义务,将其位于公务员应享有权利之前。充分说明公务员首先要很好地履行义务,反映了对公务员的严格要求。从整个法律看,对义务的规定和不履行义务的惩戒比较具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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