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公务员的身份具有双重性,他们作为普通公民,当然地享有宪法规定的普通公民所享有的权利,履行普通公民应尽的义务。同时,作为国家工作人员也享有特定的权利和履行特定的义务。主要有以下四的特点:
第一,义务与权利的一致性。公务员履行义务与行使权利,是相互依存、不可分割的。任何公务员不得只享受权利不履行义务。义务受纪律的约束,公务员的权利受法律的保障。
第二,权利内容的广泛性。这是与其他国家相比较而言的。从我国政权性质出发,根据宪法有关规定,在公务员政治权利等方面,没有西方国家不参与政治活动等要求。
第三,义务与权利的层次性。公务员的义务和权利有两个层次,一是公务员作为普通公民,就应该享有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也应履行公民应尽的义务。另一个层次,公务员又因职务关系而享有公务员法所赋予的特殊的义务和权利。
第四,义务规定在前权利保障在后。公务员法明确规定了公务员的八项权利,与此同时,强化了公务员的责任与义务,共列出九项义务,将其位于公务员应享有权利之前。充分说明公务员首先要很好地履行义务,反映了对公务员的严格要求。从整个法律看,对义务的规定和不履行义务的惩戒比较具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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