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的权利的具体内容如下:
1、非因法定事由和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行政处分。这是法律赋予国家公务员的身份保障权。公务员在执行公务过程中,免不了要触犯某些人的利益,他们有可能对公务员进行报复,使得公务员无端被免职、降职、辞退或受到行政处分,法律对此作出明确规定,就是为公务员大胆、公正执法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2、获得履行职责应有的权力。国家要求公务员尽职尽责,做好本职工作,就应该给公务员相应的权力。
3、获得劳动报酬和享受保险、福利待遇的权力。按劳分配是社会主义分配制度的一项重要原则。公务员为国家服务,付出了一定的劳动,就应该得到相应的劳动报酬。
4、参加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培训的权力。要求国家公务员在政治上追求进步,通过培训以提高其政治素质和理论水平是我国公务员制度的一个重要特色。
5、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领导人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力。公务员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领导人的工作提出的批评和建议,与其他公民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领导人的工作的批评和建议比较,则更具针对性和建设性。
6、提出申诉和控告的权力。申诉和控告既是公务员的一项重要权利,又是公务员实现自身的保障机制。当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人事处理决定不服时,可以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或向同级人民政府人事部门申诉。
7、依法辞职的权力。法律尊重和保障国家公务员由于主观或客观原因不愿继续从事国家公务员职业而辞职的权利。由于公务员的工作性质和职业特点的特殊性,国家对公务员的辞职规定了法律程序和限制性条款:公务员辞退必须向任免机关提出书面申请,任免机关在3个月内审批,审批期间,公务员不得辞职。未满最低服务年限的国家公务员不得辞职。
8、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公务员除享有上述权利外,还享有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其它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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