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王在我市某公司工作,由于公司生产计划调整,小王原来所在的部门被撤销了,随后,公司解除了与小王的劳动合同。但当小王领取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时,发现这笔钱比自己预计的少了很多。小王赶紧找到公司询问后得知,公司认为按职工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期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中所说的工资,是指按月发给工人的固定工资,不包括奖金和加班费。小王想知道公司的这种说法是否正确?
城区劳动保障局副局长李爱润解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办法》中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的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补偿金。根据这项规定,小王所在的公司解除了小王的劳动合同并发给其一定的经济补偿金的做法是正确的,但是该公司发放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是不正确的。在我们实际生活中,用人单位发放给职工的劳动报酬名目繁多,包括基本工资、职务工资、岗位工资、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各种补贴、津贴和加班费等。这些项目中的哪些应该计算在经济补偿金中呢?一般的企业和职工确实很难说清楚。为了明确和统一工资的概念,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在《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三条中指出:《劳动法》中的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规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所以公司的说法是不正确的,公司在支付经济补偿金时应当包括奖金和加班费。
全文700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