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人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时间:2023-05-06 16:53:42 219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合伙人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达成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并且该劳动成为用人单位业务活动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支付报酬而形成的管理与被管理的经济社会关系。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1、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2、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3、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二、应如何区分合伙关系和劳动关系

所谓合伙是指两个以上的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而合伙的目的在于盈利。因此,个人合伙的特征在于民事主体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共担风险。在合伙经营中,也会发生合伙人因经营的需要提供了一定的劳动,此时,对于合伙人与企业到底是劳动关系还是合伙关系常常产生争议。对此,我们认为,要区分是劳动关系还是合伙关系,首先要判断其提供劳动的基础是什么。合伙关系的建立是基于合伙协议,双方有共同出资、共负盈亏的约定;而建立劳动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并无如此约定。其次判断其提供劳动的目的,合伙人付出一定的劳动首先是建立在投资获利的基础上,并非简单地以劳动换取报酬。对此类人员的权利保护,有些国家就明确采用劳动基准外的其他相关法律进行调整。

三、合伙人之间需要签劳动合同吗

按劳动法限定,用人单位不发放薪水,能够去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要求立案处置;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两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1、支付凭证或记录(工人薪水发放花名册)、交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2、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资料;

3、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聘请“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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