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年底工会组织竞赛活动,员工获得奖金和奖品,是否需要交个税?
单位员工因竞赛而获得的现金或实物奖励,应并入其当月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对于集体享受的、不可分割的、非现金方式的福利,原则上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2、个人出租车辆取得收入,期间发生的修理费用能在计算个人所得税前扣除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的规定:“纳税义务人出租财产取得财产租赁收入,在计算征税时,除可依法减除规定费用和有关税、费外,还准予扣除能够提供有效、准确凭证,证明由纳税义务人负担的该出租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允许扣除的修缮费用,以每次800元为限,一次扣除不完的,准予在下一次继续扣除,直至扣完为止。”
3、实习生签了实习协议,取得的收入怎么缴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支付学生实习报酬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0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46号)规定,对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院校实习生取得的报酬,企业应代扣代缴其相应的个人所得税款。如果双方签订雇佣合同,实习生取得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如果不签订雇佣合同,则按“劳务报酬”征收个人所得税。劳务报酬所得需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入账。
4、受邀参加其他合作企业的年会,收到的礼品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第二点的规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赠送礼品的企业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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