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是谁提出的
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基层民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任务是: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正确处理国家、企业、职工三者的利益关系,在法律范围内行使职权,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和主人翁地位,调动职工积极性,办好社会主义企业。
1988年12月,建立职代会制度,召开首届职工代表大会,与会代表41人,会期两天。听取和审议通过院长的工作报告,实行民主选举,产生了第一届职工代表大会委员会。
职工代表每三年或五年改选一次,与工会会员代表选举同时进行,可以连选连任。代表的比例构成是:工人代表占50%;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占50%;男女职工代表占一定比例。
二、成立职工代表大会流程:
1、需要成立职工代表大会资格审查委员会,对代表的来源、资格等进行审查。
2、制定选举方案:根据企业的职工人数和行政单位的设置状况,确定职工代表的总数及名额的分配办法,并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选举办法。
3、直接选举职工代表:各选区按照分配的代表名额,直接选举产生职工代表。选举的方式一般采用无记名方式差额选举,也可用举手表决的方式,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通过代表名单。
4、建立筹备工作的领导机构(小组)和工作机构(小组),确定大会代表和条件、构成及产生程序,确定领导机构的配置和推选办法,制定大会会议经费。
5、向同级党组织或上级工会呈报,职代会安排的请示及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工会的批复,批复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成立。
法律依据: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第三条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企业工会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职工代表大会接受企业党的基层委员会(含不设基层委员会的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以下简称党委)的思想政治领导,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正确处理国家、企业和职工三者利益关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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