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中的辩护技巧是什么
时间:2023-05-02 16:14:01 6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3条的规定,录音是视听资料,经核实后可以作为证据。

2。该单位领导所说的不是保密事件,录音也没有错。这段录音受法律保护。

3。关键是说你“私下传播,造成严重的不良影响”

你可以考虑自己是否有这些行为。有多严重。

单位应提供“你私自传播,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证据。其他问题很容易解决。

您是申请人,而不是答辩人,您不能使用“回复”一词。录音应制成VCD并提交仲裁庭。根据《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理劳动争议案件实行仲裁员和仲裁庭制度。仲裁审判的主要程序如下:。旁听人的身份查验和登记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应当按照听证通知书规定的时间,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委托书原件和其他资料到指定地点。仲裁庭书记员在候审地点核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身份和权限,复印其身份证件,并要求其签收。

根据《劳动仲裁案件公开审理办法》,除下列情形外,劳动仲裁委员会应当公开审理一切劳动争议案件:(一)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案件;(二)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3)(四)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审理的其他案件。对不公开审理的实际案件,应当当庭公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

公民可以向仲裁委员会申请参加公开审理案件,并提交有效身份证件。但是,精神病人、醉酒者和未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批准的人不得参加听证。仲裁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向观察员发出旁听。审计人员必须遵守劳动仲裁庭的纪律,仲裁庭认为必要时可以对审计人员进行安全检查。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许可,记者可以对实际审判情况进行录音、录像、摄影、转播。外国人、无国籍人持有效证件要求参加听证的,必须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批准,参照中国公民的规定处理。外国和境外记者的出席,按照中国《外交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在仲裁庭开庭期间,所有人员必须服从仲裁员的指示。

2。在仲裁庭着装整齐,不要随意走动。仲裁庭应该保持安静。庭审期间,不得有掌声、噪音、噪音;不得使用通讯工具;不得进行其他妨碍仲裁的活动。4。未经仲裁庭许可,仲裁参与人不得发言和提问。

5。观察员不得发言或提问。未经仲裁庭许可,不得录音、录像、摄影。违反仲裁庭纪律,干扰仲裁活动的,由仲裁员予以劝告和制止;不听劝告的,有权给予警告、训诫或者责令退出仲裁庭;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是宣布开庭。

宣读仲裁庭纪律后,仲裁庭首席仲裁员(独任仲裁员)宣布开庭,包括案由、仲裁庭成员姓名和书记员姓名。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应当写明姓名、性别、国籍、出生时间、籍贯、现住址、职务以及代理人与当事人的关系。仲裁庭询问双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身份是否有异议。根据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当事人在仲裁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委托代理人和申请回避的权利,上诉、辩护、质询、质证的权利,请求调解、自我和解、请求裁决的权利,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强制执行;申请人有权放弃、变更、撤回仲裁请求,被申请人有权承认、反驳申请人的仲裁请求,提起反诉。在仲裁活动中,当事人承担下列义务:遵守仲裁程序和仲裁庭纪律,如实陈述案情,回答仲裁员提出的问题,他们有义务为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有义务尊重对方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有义务自觉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当事人认为仲裁庭成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本案公正审理的,可以申请仲裁庭组成人员回避,由仲裁委员会主任决定回避理由是否成立。6申请人应当陈述仲裁请求、事实和理由。

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仲裁请求进行答辩,申请人当庭变更、增加或者撤回仲裁请求时,被申请人表示难以当庭答辩的,仲裁庭可以安排适当的答辩期限。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在仲裁庭主持下进行调查质证,应当遵守仲裁庭的调查程序,陈述事实;经仲裁庭许可,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可以对仲裁庭未积极调查的其他事实作补充陈述。

经仲裁庭询问,当事人明确表示对案件事实没有其他补充,仲裁庭对案件事实的调查告一段落,转入证据质证程序。当事人应当在开庭前准备好全部证据的复印件(准备足够的复印件),整理好相应的原件。质证前,仲裁庭将询问当事人是否有其他证据需要当庭提交或者有证据线索需要在一定期限内提交。当事人应当将准备好的证据一次提交仲裁庭,或者申请延期提交。但须经仲裁庭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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