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环境事故报告制度有何规定
1、环境事故报告制度,是指环境法中规定的在发生或可能发生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时,事故设施所有人、占用人或事故肇事人依法定程序、方式与期限,向法定级别的环境保护主管当局和其他行政当局呈报环境事故发生或可能发生的时间、地点、性质、危害范围和已采取的防治或防范对策等项内容的法律制度。
2、人类生产与生活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粉尘、垃圾、放射性物质、噪声、振动、恶臭、电磁波辐射、有害光、地面沉降以及有害宇宙射线等污染与公害因子的总称。与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共同构成环境保护工作和环境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全部外延对象。
3、各国均以立法明文确定防治对象即污染与公害因子,防治对象为废气、废水、废渣、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噪声、振动、电磁波辐射等。
二、行政许可的特征
1、行政许可是依法申请的行政行为。行政相对方针对特定的事项向行政主体提出申请,是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许可行为的前提条件。无申请则无许可。
2、行政许可是行政主体赋予行政相对方某种法律资格或法律权利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许可是针对特定的人、特定的事作出的具有授益性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3、行政许可是一种外部行政行为。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针对行政相对方的一种管理行为,是行政机关依法管理经济和社会事务的一种外部行为。
三、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1、指在某地区进行可能影响环境的工程建设,在规划或其他活动之前,对其活动可能造成的周围地区环境影响进行调查、预测和评价,并提出防治环境污染和破坏的对策,以及制定相应方案。
2、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实现经济建设、城乡建设和环境建设同步发展的主要法律手段。建设项目不但要进行经济评价,而且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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