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环境监测报告制度
时间:2023-06-06 19:35:06 27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总则

第一条为了强化农业环境监测网络的运行机制,提高为农业环境管理和为农业生产服务的及时性,实现数据资料管理制度化、科学化、规范化,根据《全国农业环境监测工作条例(试行)》第十四条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级农业环境监测机构。

第三条各级农业环境监测站有责任向同级农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上级农业环境监测站提供各种监测报告和污染事故报告。

第四条农业环境监测网成员根据工作需要,有权获取有关的监测信息资料,上一级站有责任向下一级站提供汇总后的监测资料。

第五条各级农业环境监测站应建立完整的原始记录台单和统计档案,并创造条件,运用计算机技术建立农业环境监测信息数据库。

第六条为了推动农业环境监测事业的发展,鼓励和发挥农业环境监测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对在完成农业环境监测报告工作中做出较大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二、农业环境例行监测报告制度

第七条农业部环境监测总站负责编写全国农业环境例行监测报告,其它各级农业环境监测站负责编写本地区的农业环境例行监测报告。

第八条农业环境例行监测报表的种类有:农田大气监测结果报表、农田大气监测结果统计表、农用水质监测结果报表、农用水质监测结果统计表、农田土壤监测结果报表、农田土壤监测结果统计表、农产品监测结果报表、农产品监测结果统计表(见附件I)。

第九条农田大气和农用水质的监测结果,每年六月和十二月各报一次;农田土壤和农产品的监测结果每年十二月上报一次。

第十条为了保护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牲,在农业环境监测的各个环节中,必须按照农业环境监测技术规范进行严格的质量控制。凡报出的监测数据均需经业务主管站长审核,并加盖公章。

三、农业环境污染事故报告制度

第十一条农业环境污染事故,是指由于违反环境保护法规的行为,以及意外因素的影响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农业环境污染,农作物遭受损失,人畜健康受到危害,社会经济与人民财产受到损害,造成危害农业环境的突发性事件。

第十二条农业环境污染事故根据类型可分为:水污染事故;大气污染事故;固体废弃物污染事故;农用化学物质污染事故;放射性污染事故等。

第十三条农业环境污染事故根据程度可分为:

(一)一般环境污染事故。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为一般环境污染事故:

1.由于污染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千元以上,万元以下(不含万元);

2.农作物受害面积在30亩以下(不含30亩)。

(二)较大环境污染事故。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为较大环境污染事故:

1.由于污染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不含五万元);

2.农作物受害面积为30—100亩(不含100亩);

3.个别人、畜发生中毒症状;

4、对农业环境造成危害。

(三)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为重大环境污染事故:

1.由于污染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不含十万元);

2.农作物受害面积在100亩以上、1000亩以下(不含1000亩);

3.人群、畜群发生中毒症状;

4.因环境污染而使社会安定受到影响;

5.对农业环境造成较大危害。

(四)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为特大环境污染事故:

1.由于环境污染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十万元以上;

2.农作物受害面积在千亩以上;

3.人群、畜群发生明显中毒症状,造成人畜中毒死亡;

4.因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的正常活动受到严重影响;

5.对农业环境造成严重危害。

第十四条农业环境污染事故发生后,当地农业环境保护部门或会同有关部门应及时赶赴现场调查,对事故的性质和危害作出恰当的认定,并上报到上一级的农业环境保护部门。属重大或特大污染事故的,还应上报到农业部环能司和农业部环境监测总站。

第十五条重大或特大环境污染事故的报告分为速报、确报和处理结果报告。速报从发现事故后起,48小时内上报;确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后立即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事故处理均完毕后及时上报。

速报可通过电话,必要时派人直接报告;确报和处理结果报告,采用书面报告。

第十六条速报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地点、时间,初步估计的事故类型、受害面积及程度、造成的经济损失数等。

确报在速报的基础上,准确报告事故的类型、污染源、污染性质、主要污染物、受害面积及程度、造成的经济损失数、人畜受害情况等。

处理结果报告的内容包括:处理事故的措施、过程和结果,事故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参加处理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出具有关危害与损失的证明文件等详细情况。

第十七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农业环境监测站每年应向农业部环能司和农业部环境监测总站上报一份典型污染事故选编。

四、农业环境监测年报制度

第十八条农业部环境监则总站负责编制全国农业环境监测年报,其它各级农业环境监测站负责编制本地区的农业环境监测年报。

第十九条农业环境监测年报的内容为:农业环境监测站自身建设情况(包括人员、房屋建筑面积、设备拥有量等);各监测站工作情况(包括人员培训、监测和科研成果等);法制建设情况;农业自然资源变化情况;三废排放及污染情况;农用化学物质施用及污染情况;农业环境质量情况;生态农业建设及防治农田污染措施;农业环境污染事故及人民群众来信来访情况(见附件2)。

第一次年报必须包括前款全部内容,以后除农业自然资源变化情况可每三年上报一次外,其它内容均应进行年度报告。

第二十条农业环境监测年报的实施技术规定,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农业部环境监测总站于每年五月底完成全国农业环境监测年报的编制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农业环境监测站于每年三月底完成本地区的年报编制工作;各地、县级农业环境监测站于每年一月底完成本地区的年报编制工作。

五、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由农业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农业部渔业、农垦、草原环境监测中心站可参照本制度制定本系统的监测报告制度。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1:农业环境例行监测报表(略)

附件2:农业环境监测年报报表(略)

(1991年7月3日农业部[1991]农[环能]字第4号颁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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