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短文无法提炼出完整的回复,因为提供的核心内容仅为《山东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中关于农业环境监督检查的规定。根据该条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等部门在对涉及农业环境污染纠纷的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时,被检查的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机关应当为被检查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同时,农业环境监督检查实行监察员制度,农业环境监督管理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由省人民政府农业部门统一制发的《监察员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2012修正):第八章 农业资源与农业环境保护 第六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依法执行捕捞限额和禁渔、休渔制度,增殖渔业资源,保护渔业水域生态环境。
国家引导、支持从事捕捞业的农(渔)民和农(渔)业生产经营组织从事水产养殖业或者其他职业,对根据当地人民政府统一规划转产转业的农(渔)民,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予以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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