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法中有哪些
时间:2023-08-05 17:40:11 27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生活在地球上,我们生活的环境面临挑战。如果环境被过度污染,国家不停止,我们最终会毁灭自己。那么,环保法的法律法规有哪些呢?以下是环保法的相关知识,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第二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环境保护目标和治理任务,采取有效措施,提高环境质量。对于不符合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的重点地区,流域相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限期达标计划,并采取措施按期达标。第二十九条国家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行严格保护。各级人民政府应采取措施保护具有代表性的各类自然生态系统区、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自然分布区、重要水源保护区、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地质结构、著名的溶洞和化石分布区、冰川、火山、温泉等自然遗迹、人文遗迹和古树名木,严禁损坏。第三十条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应当合理开发,保护生物多样性,保障生态安全,制定生态保护和恢复治理方案并依法实施。引进外来物种、研究、开发和利用生物技术,应采取措施防止对生物多样性的破坏。第三十一条国家建立健全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国家加大了对生态保护地区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落实生态保护补偿资金,确保其用于生态保护补偿。国家指导受益地区和生态保护地区人民政府通过协商或者按照市场规则进行生态保护补偿。第三十二条国家应当加强大气、水、土土壤的保护,建立和完善相应的调查、监测、评估和修复制度。第三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业环境保护,促进农业环境保护新技术的使用,加强对农业污染源的监测和预警,协调有关部门采取措施,防治土壤污染和土地沙化、盐渍化、贫瘠化、石漠化、地面沉降,防治植被破坏、水土流失、水体富营养化、水源枯竭、种源灭绝等生态障碍,推进植物病虫害综合防治。县、乡人民政府应当提高农村环境保护公共服务水平,促进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第三十四条国务院和沿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海洋环境的保护。向海洋排放污染物,倾倒废弃物,进行海岸工程和海洋工程建设,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防止和减少对海洋环境的污染。第三十五条城乡建设应当结合当地自然环境的特点,保护植被、水域和自然景观,加强城市园林、绿地和景区的建设和管理。第三十六条国家鼓励和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使用有利于保护环境的产品和再生产品,减少废物的产生。国家机关和其他使用财政资金的组织应优先购买和使用节能、节水、节材等有利于保护环境的产品、设备和设施。第三十七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组织生活垃圾的分类处置和回收。

新环保法规定了企业哪些义务和权利

新《环境保护法》实施一个月,就有好几个企业负责人因为违法排污被拘留的报道,还有一些企业由于拒不改正而受到按日连续处罚。有些企业负责人说,过去对环保法确实不是很了解,不大清楚必须履行什么法定义务,也不怎么知道自己拥有多少权利。如果说,修订前的《环境保护法》相对比较软,遇事时企业临时翻翻也来得及,那么,现在不行了。新《环境保护法》强化了企业的环境责任,也规范了企业享有的权利。不履行责任义务,将受到相应处罚,而且处罚比修订前《环境保护法》要严厉得多,特别是查封扣押、按日连续处罚、行政拘留等,都是新增条款。企业守法经营,当然包括严格遵守《环境保护法》。不懂法,最终是要付出代价的。同时,企业严格按照《环境保护法》办事,也可以有效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那么,新《环境保护法》规定了企业哪些义务和权利呢?我们梳理认为,可以概括为10个应当、7个不得和8个可以。

法律条文规定义务,一般以两种行为模式出现。一种模式是应当干什么,也就是应为,应该做出某种行为,比如应当达标排污、应当清洁生产;另一种模式是禁止做什么,或者不得做出某种行为,也就是不得为,比如不得违法排污、不得未批先建。这些都是法律规定的义务,即法定义务,必须履行。应为而没有为的,不得为而为的,都属于违法,要承担法律责任

新《环境保护法》较修订前,增加了企业应当清洁生产、按照排污许可证排污、公开排污信息、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和安装使用监测设备等具体规定。这些内容,有的在单行法或者部门规章里已有规定,新《环境保护法》吸收了其他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文件的有关规定,进行了统一规范。

关于企业的法定义务,主要有四个方面。一是清洁生产的义务,包括应当优先使用清洁能源,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工艺、设备,不得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不得将不符合标准的污染物驶入农田等。二是减排、合法排污义务,包括应当防止污染和危害,不得通过暗管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污,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排污,和不得超标、超总量排放污染物等。三是环保管理义务,包括应当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应当安装使用监测设备,应当制定突发环境事件预案等。四是接受监管、监督的义务,包括不得未批先建、应当接受现场检查,应当公开排污信息等。

企业如果没有履行法定义务,需要承担哪些责任呢?概括起来,有民事、行政和刑事三类责任。

民事责任主要是指,当造成污染损害时,向污染受害者进行经济赔偿。

行政责任有三种,一是被查封、扣押排污设施、设备;二是受到行政处罚,比如罚款、停业、关闭;三是被环保部门作出行政命令,比如责令改正违法行为。这里把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和行政命令统称行政责任。

刑事责任是指,企业的行为构成犯罪时,法院判处企业罚金,判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有期徒刑、罚金等。

总之,企业如果不履行《环境保护法》规定的环保责任,就可能被查封、扣押排污设施、设备,被罚款、按日连续处罚,被责令改正违法行为、责令停止建设、责令恢复原状、责令限产、停产整治、责令停业、关闭,甚至拘留、判处刑事处罚等。

新《环境保护法》规定的责任方式较修订前更加严厉了,增加了查封、扣押排污设施、设备的强制措施,按日连续罚款和拘留。如果企业违法排污拒不改正,很可能受到按日连续处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可能受到行政拘留处罚。正如有的企业负责人所说,再不能心存侥幸了,再不可能像以前那样交了罚款,就可以继续违法排污了。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新环保法明确了限制违法者人身自由的适用情形。行政拘留和污染环境罪适用哪些情形?关于行政拘留,新《环境保护法》第63条规定了四种适用情形:(一)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二)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四)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对这四种情形,法律规定实行双罚制,即拘留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同时还要处罚排污企业。

污染环境罪实行的也是双罚制,即排污企业和负责的自然人都构成犯罪,也就是企业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都构成犯罪,给企业判处罚金,给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

拘留对象,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怎么理解?公安部、环境保护部等部门联合出台的《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规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指违法行为主要获利者和在生产、经营中有决定权的管理、指挥、组织人员。

我们理解,企业的股东、负责环保工作的总经理、董事以及副总经理等其他管理人员都可能受到拘留处罚,且不以主观故意组织、安排实施为要求。只要企业存在了逃避监管的排污行为,相关管理层的人员就会受到拘留处罚;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并不只指直接实施逃避监管排污的行为者,即使企业的工作人员自己不亲手实施,而是雇用企业外的人员实施,也会被拘留。

关于环境污染罪的犯罪主体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理解,公检法机关在办案时会参考《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的规定适用。

义务和权利是对应的,新《环境保护法》规定了企业必须履行的义务,也明确了企业可以享有的权利。这些权利,我们概括为八个可以。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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