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保证环境监测数据的科学准确、客观公正,及时掌握环境动态,提高应对危及环境安全的能力,特定以下制度:
一、职责
1、样品接收后,应立即进行检测。特殊情况须经领导批准,采取相应措施。
2、检测工作要严格按食品设备操作规程进行,是化学分析方法的要按相应的分析程序进行。
3、样品检测过程中要有必要的质控措施,检测人员应认真填写检测原始记录。检测人员应对检测结果的科学性及准确性负责。
4、检测值正常,在监测的次日出具报告:发现检测结果异常或超标,应在结果出来后一小时之内报告室主任,室主任再向上级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降级聘用直至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责任
1、不在规定时间完成监测任务的,扣除当月监测津贴;
2、由于自身原因造成数据失真的,扣目标责任奖300元;
3、不及时上报监测结果的,扣目标责任奖500元;
4、由于上述原因造成严重后果的,除降级聘用外,还要追究相应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环保工作人员廉政纪律规定
为认真贯彻落实廉政从政各项准则,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优化干职行为,促进各项工作,结合本局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十严禁纪律
1、严禁违法、违规、违纪审批项目;
2、严禁包庇、纵容、袒护环境违法行为及为被管理对象通风报信;
3、严禁违规乱收费、乱罚款;
4、严禁参与赌博;
5、严禁借出差、开会、参观、学习、考察等名义用公款旅游;
6、严禁在城区内履行公务时接受公款招待和乡镇(街道)履行公务时中午用酒;
7、严禁用公款或变相用公款相互宴请;
8、严禁监测、统计、验收等工作弄虚作假,伪造数据;
9、严禁干预、插手环保工程项目招投标,指定施工队伍和环保产品、设备等;
10、严禁影响我市发展环境、侵害外商利益的行为;
二、十不准规定
1、不准接受被管理对象赠送的礼品、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宴请、外出旅游、营业性歌舞厅等娱乐活动;
2、不准到被管理对象和下属单位处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侵占公共财产;
3、不准利用个人装修住房、本人及亲属生日、出国(境)、婚庆事宜等接受被管理对象赠送的钱物;
4、不准参与和宣传封建迷信;
5、不准泄漏国家机密和工作秘密;
6、不准在执行公务中态度恶劣,举止粗暴;
7、不准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谋取非法利益;
8、不准领导干部和干部职工驾驶公用汽车;
9、不准参与影响公正执法的投资经营活动;
10、不准参与色情等其它违法违纪活动。
三、违反上述规定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四、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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