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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报告制度规定的接报人有哪些

2021-09-20 155人已浏览
  • 刘伟长律师

    刘伟长律师团队负责人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债权债务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6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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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强制报告制度规定的接报人有三大类: 1、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例如教育局、民政局、共青团、妇联等单位的工作人员; 2、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各类组织及其从业人员,包括依法对未成年人负有教育、看护、医疗、救助、监护等特殊职责的单位及其从业人员。例如学校、幼儿园的老师;儿童福利院工作人员;救治未成年人的医护人员;未成年人的父母及其他监护人等等。 3、虽不负有特殊职责但具有密切接触未成年人条件的企事业单位或组织的从业人员,例如:未成年人居住地的居(村)民委员会,旅店、宾馆、培训机构等从业人员。 一、强制报告制度: 所谓强制报告制度,是指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行使公权力的各类组织及其从业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或者正在遭受不法侵害以及面临不法侵害的危险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报告、报案或举报的制度。 二、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不法侵害以及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情况包括: 1、未成年人的生殖器官或隐私部位遭受或疑似遭受非正常损伤的; 2、不满十四周岁的女性未成年人遭受或疑似遭受性侵害、怀孕、流产的; 3、十四周岁以上女性未成年人遭受或疑似遭受性侵害所致怀孕、流产的; 4、未成年人身体存在多处损伤、严重营养不良、意识不清,存在或疑似存在受到家庭暴力、欺凌、虐待、殴打或者被人麻醉等情形的; 5、未成年人因自杀、自残、工伤、中毒、被人麻醉、殴打等非正常原因导致伤残、死亡情形的; 6、未成年人被遗弃或长期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 7、发现未成年人来源不明、失踪或者被拐卖、收买的; 8、发现未成年人被组织乞讨的; 9、其他严重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情形或未成年人正在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 三、未能及时报告的后果: 1、负有报告义务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未履行报告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主管行政机关或者本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相关单位或者单位主管人员阻止工作人员报告的,予以从重处罚。 2、对于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长期不重视强制报告工作,不按规定落实强制报告制度要求的,根据其情节、后果等情况,监察委员会应当依法对相关单位和失职失责人员进行问责,对涉嫌职务违法犯罪的依法调查处理。
法律依据
《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试行)》第三条,本意见所称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各类组织,是指依法对未成年人负有教育、看护、医疗、救助、监护等特殊职责,或者虽不负有特殊职责但具有密切接触未成年人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社会组织。主要包括:居(村)民委员会;中小学校、幼儿园、校外培训机构、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等教育机构及校车服务提供者;托儿所等托育服务机构;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诊所等医疗机构;儿童福利机构、救助管理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旅店、宾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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