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工伤残疾等级,对职工进行相应的赔付。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和基本医疗保险费等福利待遇。而五级至六级伤残的职工则可以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伤残津贴,七级至十级伤残的职工则可以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福利待遇。
在对工伤残疾进行等级鉴定后,将根据鉴定结果对其进行相应的赔付。1、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2、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3、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等级与赔付标准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伤等级与赔付标准之间存在一定的关系。不同等级的工伤在赔偿金额上存在差异,具体如下:
一级至四级伤残的工伤职工,可以获得全部赔偿,包括医疗费、护理费、工伤津贴以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五级至八级伤残的工伤职工,可以获得医疗费、护理费、工伤津贴以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之和最高不超过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倍。
九级至十级伤残的工伤职工,可以获得医疗费、护理费、工伤津贴以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之和最高不超过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倍。
十一至十二级伤残的工伤职工,可以获得医疗费、护理费、工伤津贴以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之和最高不超过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倍。
因此,工伤等级不同,其赔付标准也存在差异。在处理工伤事故时,应当根据伤残等级确定相应的赔偿金额。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不同等级的工伤在赔偿金额上存在差异。具体来说,一级至四级伤残的工伤职工可以获得全部赔偿,包括医疗费、护理费、工伤津贴以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五级至八级伤残的工伤职工可以获得医疗费、护理费、工伤津贴以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之和最高不超过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倍;九级至十级伤残的工伤职工可以获得医疗费、护理费、工伤津贴以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之和最高不超过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倍;十一至十二级伤残的工伤职工可以获得医疗费、护理费、工伤津贴以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之和最高不超过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倍。因此,在处理工伤事故时,应当根据伤残等级确定相应的赔偿金额。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五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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