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费用方面的工伤待遇包括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以及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食宿费、康复治疗费、辅助器具费、停工留薪和护理费等均有相应标准。其中,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情况特殊可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在医疗费用方面,我们需要确保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以及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标准: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
(三)交通费、食宿费:标准: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
(四)康复治疗费:标准: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五)辅助器具费:标准:各省、直辖市工伤辅助器具限额标准。
(六)停工留薪:标准: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要求: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七)护理费:标准:(1)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2)评定伤残后需要护理的,完全生活不能自理,按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八)伤残补助金:八级伤残=本人工资11个月。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钦州工伤伤残如何计算?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或者所在单位认为伤残情况需要评定伤残等级的,可以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伤残评定申请。经医疗卫生行政部门评定伤残等级后,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伤残抚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需要评定伤残等级的,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伤残评定申请。
因此,钦州工伤伤残的计算应按照上述法规进行,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评定伤残等级,并根据评定结果办理伤残抚恤手续。
医疗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食宿费、康复治疗费、辅助器具费、停工留薪、护理费、伤残补助金等各项费用计算标准,都应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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