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在工伤发生时的赔偿有:
1、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原工资福利待遇在停工留薪期内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势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的,经设区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2、残疾职工每月领取的残疾津贴;
3、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残疾就业补助;
4、停工留薪期护理费,无法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单位未安排护理的,由单位支付护理费。一般可参照当地护士从事同级护理的劳动报酬标准支付;
5、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费用,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职工发生工伤的,所有工伤保险待遇项目费用由用人单位自行承担;
6、不及时申请工伤认定的费用承担,用人单位未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期间发生的工伤待遇等相关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未签合同发生工伤公司怎么赔偿
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出现工伤的,受伤职工仍可以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要求工伤待遇。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的,则应由用人单位承担或赔偿全部的工伤待遇。
如果用人单位与职工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并不影响劳动关系的成立,也就是说双方存在事实的劳动关系,职工因工作原因受伤的,仍属于工伤,可以要求工伤待遇。
在处理工伤时,应该在规定时间内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工伤认定,认定工伤并治疗终结后再申请伤残鉴定,之后再根据鉴定的伤残等级等情况确定具体的工伤赔偿金额。
对于赔偿金额,如果与用人单位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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