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提起上诉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上诉须具备以下条件:
(1)须由行政诉讼的当事人提起;
(2)提起上诉的对象是人民法院第一审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3)须在法定期限内提起;
(4)须提交上诉状;
(5)须预交上诉费。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认为事实清楚的,可以实行书面审理。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备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不同情形,务别处理: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由于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也可以査清事实后改判。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
行政诉讼法的法律渊源: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的规定尤其是有关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对行政诉讼活动的进行具有基础性的指导和规范作用。
2、国际条约。《行政诉讼法》第7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同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该国际条约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3、《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有关审判组织、审判程序以及法律监督的规定。
4、行政诉讼法典。
5、单行法律、法规。
6、正式有效的法律解释。主要是指《若干解释》以及有权机关对法律、法规所作的其它解释。
《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五条
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提起上诉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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