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湖南省衡山县开云镇农科村师古组9号,现年76岁的农妇——刘兰英,自1969年5月起,在该县原师古乡(现改名为开云镇)卫生院任炊事员,主要负责煮饭、做菜及清扫厨房、厕所卫生等。2005年11月,年达75岁高龄的她,因身患半边中风而离职。
据她介绍,当初到师古卫生院上班时,月工资为5元/月,以后逐渐加至30元/月、60元/月、100元/月和150元/月,直至2002年,才增加到300元/月。每天她一个人除负责煮饭、做菜外,还要负责清扫厨房和厕所。做完饭菜后,还得回家吃饭。如果在医院就餐,就得按医院工作人员的就餐标准支付伙食费。2003年以后,加上清洗医师、护士的工作服及病房被子等报酬,她每月可领到400元左右的工资。
2004年12月,她丈夫去世后,剩下她孤寡一人,独自住在文革期间搭建的仅有两间小客房的低矮泥砖屋内。因她在卫生院工作,所以村组既没有分田给她,也未把她列入五保对象。
出院后,她因经济非常拮据,生活苦不堪言,便前往卫生院要求负责人支付生活费。经过多次协商,卫生院负责人表示:在她有生之年,月发170元生活费,待她去世时,再按国家政策标准支付丧葬费。她和家人对卫生院提出的这种解决办法不服,遂于2006年8月18日向衡山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开云镇卫生院支付经济补偿金11463元;养老保险金70688.5元;医疗保险金18340.5元;医疗费1330.8元,合计101833.1元。
2006年8月30日,在衡山县劳动争议仲裁会的主持下,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诉方同意支付申诉人经济补偿金、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共计:叁万贰仟柒佰元(32700元)。本调解书签收后5日内支付2700元。从2006年9月1日起,被诉方每月支付申诉人500元退休费,付清为止。申诉人如在一年内死亡,被诉方应在申诉人死亡之日,一次性支付壹万元,剩余部分应在申诉人死亡之日起一年内付清;申诉人在签字后两年之内死亡,被诉方应将所欠款项一次性付清给申诉方(即法定亲属)。
二、申诉人因病住院,被诉方应当从总补偿额中,提前支付部分金额。
三、被诉方履行本调解书完结后,申诉人及亲属不得再以其他任何理由和借口,要求被诉方支付补偿。
本调解书自签收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另一方当事人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天中午12时40分,申诉方、被诉方在调解书上签字。
至此,这起全国做工最长的农民工维权案经过调解得到圆满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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