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理维权调解成功
时间:2023-06-07 18:02:51 275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2007年10月27日,消费者赵某在潜江市博通电器水牛城购买LGKG70手机一部,使用两天后手机出现数次无法接听电话情况。遂向该店售后服务部提出换机要求,遭拒绝,赵某于是向LG武汉售后更换同型号手机一部。但新机又出现同样的问题,该店表示无义务再次提供换机服务,除非赵某能当场演示故障情况。

赵某回家后经过多次实验后发现了该手机的缺陷所在:如有短信未读,电话即不能接听,且所有按键失灵。12月18日赵某前往水牛城售后部当场演示故障后,发现库里所有同型号手机均存在此故障,于是赵某要求退机。赵某与经销商多次协商,同意退机,但要求:

1、该商品已降价,补差价二佰元;

2、从11月1日至12月8日按每天千分之五折旧;

3、缺失的部件照价赔偿。赵某表示商品本身存在缺陷,不能算合格商品,不应算折旧费和补差价。

2008年元月7日,赵某来到工商局12315中心投诉。经中心工作人员多次宣讲消费维权知识,同意全额退款。

点评:《手机三包规定》第九条:自售出之日起7日内,移动电话机主机出现说明书所列功能失效、屏幕无显示、错字、漏划、无法开机、不能正常登录或通信等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换货或者修理。消费者要求换货时,销售者应当免费为消费者更换同型号同规格的移动电话机。消费者要求退货时,销售者应当免费为消费者退货,并按发货票价格一次退清货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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