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0日,武宁县法院在审理原告清江乡清江村村民委员会诉被告胡从华、胡虞香、杨征华3人桂竹承包合同纠纷案中,在当地乡级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积极配合下,成功调解了该起案件。被告向原告交付了承包费,原告撤回了要求终止合同的诉讼,收到良好的效果。
2002年9月25日,原告与被告杨征华签订桂竹承包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将30亩桂竹林地承包给杨征华,承包期限为20年,自2007年起杨征华每年向原告交付承包费1500元;如不交付,原告有权终止合同。2003年5月9日,被告杨征华与被告胡虞香经法院调解离婚,该桂竹承包经营权转移至被告胡虞香,2004年4月办理了林权登记,被告胡从华(系胡虞香父亲)为共同承包经营者。今年初,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承包费,被告杨征华以经营承包权已转移、被告胡从华以其不是合同签订人为由拒付承包费。为此,原告诉诸法院要求终止合同。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案件承办法官一方面结合案情从农村土地承包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上进行释明,另一方面将庭审移至当地乡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通过乡人大主席、司法所所长等调解委员的积极参与,使双方当事人从维护林地经营承包权和依法交付承包费上统一了认识,被告胡从华、胡虞香当庭交付2007年桂竹林地承包费1500元,原告撤回了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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