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8月9日上午,甲公司职工艾某夫妇带着小孩到某购物广场购物,进商场时小孩小腿不慎被玻璃门上翘起的铁皮划伤,艾某随将小孩送往张湾医院救治,缝了六针,治疗费500元。9月2日下午,艾某到六堰投诉站投诉,要求该购物广场赔偿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等费用5000元。六堰投诉站受理后,及时与该购物广场联系,双方到现场进行调解。针对该购物广场是公共消费场所,场所设施存在安全隐患而没有及时消除,给消费者带来身体的伤害,有一定的过失责任,而受伤小孩是未成年人,父母监管不力也有一定的监管过失责任。经3次调解,双方达成一致,该购物广场一次性向受伤小孩赔偿1700元。事后,艾某感激地说:我们抱着试一试的心理来向你们投诉,没想到你们这么用心地处理,你们是在真心实意为群众排忧解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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