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45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那么,如何理解这里所说的逾期呢?
可以根据是否需要延期区分为两种情况:对于案情不复杂、不需要延期的,这里的期限就是45日,超过45日就是逾期;对于案情复杂需要延期并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的。期限是60日,只有超过60日才能算逾期。
在劳动争议案件中。通常情况下当事人对权利的期待非常迫切。有的还可能因争议的发生而影响了基本生活,急需仲裁程序能够尽快结束以使其权利能够得到实现。
因此规定仲裁庭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有利于防止案件在仲裁阶段久拖不决,也有利于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劳动争议仲裁程序设计的本意和初衷是为了方便快捷地解决劳动争议。
但是在具体运作过程中。有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迟迟不组成仲裁庭、或者虽组成仲裁庭却迟迟不开庭,劳动者的程序性权利受到了损害。加之没有仲裁裁决,法院又不予受理,这就不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因此,《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作出的仲裁庭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规定能够有效地解决这一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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