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综合工时加班时间劳动法如何规定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并履行了国家规定的审批程序。经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等适当的工作、休息方式,虽不受《劳动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限制,但依据劳动部《审批办法》第五条的规定,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采用的是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具体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或40小时),但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
在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工作的,应视为正常工作,用人单位无须履行《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延长工作时间的手续,且休息日不作加班处理。
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工作时间的部分按不低于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150%支付加班工资,在法定节假日上班的,按不低于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
劳动者的正常工作时间一般是每天八小时左右,但是如果是劳动者怀孕或者是出于哺乳期间的,单位是需要适当减少劳动者的工作时间的,还不能强制性的要求劳动者加班,并且单位对于怀孕的劳动者是不能主动将其辞退的,只能由员工主动辞职。
二、劳动法规定加班时间不能超过多少小时
《劳动法》第四十一条对加班时间不能超过多长时间作了明确规定,如下: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但是这条规定并不包括法定节假日时间,因为考虑到一些部门的特殊情况,加班时间可由用人单位安排。
三、劳动法对于加班费规定是怎样的
依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者加班费的计算,依据加班的时间而定。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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