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不超过6个月的考察期,以了解对方是否符合自己的录用条件或求职条件。“试用期”是随着《劳动法》的出台而出现的。劳动法规定,试用期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但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一方面,能够维护雇主的利益,并为每项工作找到合适的工人。试用期是用人单位检查劳动者是否适合其工作的制度,并给予企业时间检查劳动者是否符合录用要求,以避免给用人单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另一方面,它可以维护新招聘员工的利益,使被聘用员工有时间调查和了解用人单位的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和劳动报酬是否符合劳动合同的规定。在劳动合同中规定试用期不仅是劳动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同时也为劳动合同其他条款的履行提供了保障
劳动合同法对滥用试用期和长试用期做出了有针对性的规定。在就业过程中,目前滥用试用期侵犯了员工的权益,包括什么样的劳动岗位需要约定试用期、约定试用期多长、以什么为参照设定试用期等,这在实践中是令人困惑的。雇主通常同意试用期,而不管工作的性质和期限如何,也不管是否有必要同意试用期,只要试用期不超过《劳动法》规定的六个月,充分利用法律规定的上限
部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为一年,其中半年为试用期;一些生产经营季节性较强的用人单位甚至将试用期与劳动合同期限相结合,一般较长。试用期到了,劳动合同也到期了;同一雇主中的一些工人通常会被多次约定试用期。约定另一岗位试用期
试用期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固定期限在三年以上的劳动合同或者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如果劳动合同期限为完成某项任务或劳动合同期限少于三个月,同一雇主和同一工人只能约定一个试用期
,试用期不应约定
试用期是指用人单位评定员工是否合格,员工评定用人单位是否符合自身要求的期间,这是双方的双向选择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如果劳动合同只规定试用期,则试用期不成立,试用期为劳动合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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