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明确指出,对于签署三个月及以上但未满一年的劳动合同的情况下,试用期不能超过一个月。
对于签订一年以上、三年以下劳动合同的情况,试用期则不得超过两个月。
而对于签订三年以上且具有固定期限或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的情况,试用期则不得超过六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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