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用人单位会觉得试用期内的劳动者不属于劳动合同期内,可以随意解雇试用期内的员工。那么用人单位可以随意解雇试用期内的员工吗?解雇试用期内的员工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吗?让我们来了解一下吧!
1、用人单位是否可以随意解雇试用期内的员工
试用期一般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初次建立劳动关系,为增加相互了解,决定最终是否选择对方而设定的一定期限的考核期。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由此可以得知即使劳动者是处在试用期内,也是属于劳动合同期内了,受到劳动合同法的约束与保障。
那么用人单位可以随意解除试用期内的员工吗?《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要辞退试用期内的员工,就必须证明该员工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这就需要用人单位在招录员工时向员工明确录用条件是什么,还要明示考核依据和考核的办法,并且具体的实施考核,而不是任由用人单位决定该员工是否符合考核标准。
2、用人单位解雇试用期内的员工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根据上文我们知道试用期也属于劳动合同的期限内,那么用人单位解除与试用期内员工的劳动合同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吗?
用人单位依据上述《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是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反而劳动者如果造成了用人单位的经济损失,用人单位还可以主张要求劳动者支付相应赔偿。
如果用人单位单方面与试用期内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需要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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