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劳动法规定,公司不可以将员工工作岗位随意变更。因工作岗位属于劳动合同中的内容,变更工作岗位应被视为劳动合同的变更,应按照变更劳动合同的有关规定处理;而且变更劳动合同应遵循协商一致的原则,用人单位如要变更员工的劳动合同,应事先与员工协商,征得员工的同意后才能变更。根据《劳动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公司能否随意处罚工作出错的员工?
这些奇葩规定侵犯了职工的合法权益
近日,网络上一则厦门市某地区天桥上罚跪员工的新闻受到了网友的关注,也引起了大众对于员工在单位被处罚一事的热议。每个单位都会制定出相关的制度约束员工,以促进员工更努力地工作。既然有了规章制度,那么自然也有相应的奖惩制度。那么在工作中员工如果做错事或者违反了规章制度,单位是否有权对其做出处罚呢?
案例一未完成工作任务女员工被罚下蹲
24岁的芮女士在某建筑有限公司从事销售工作。2014年5月的一天,因没有完成电话销售任务,芮女士被公司罚做50个下蹲,当时芮女士提出了疑问并且拒绝,认为这是单位变向体罚,但是单位表示这是单位历来的规定,未能完成任务,女的被罚下蹲,男的被罚俯卧撑,还有些未能完成任务的男员工要在衣服上刻上我错了之类的字样。无奈芮女士只能咬牙完成下蹲任务,回家后,芮女士腹痛难忍,到医院一查,发现自己竟然流产了,原来芮女士事先并不知道自己已经怀孕。芮女士认为,流产与此前做下蹲的体罚有关系,希望公司承担责任,但是遭到了公司的拒绝。
案例二防止员工偷懒上厕所要罚50元
苏女士是一家公司的车间职工。由于公司里有些员工经常在上班期间借口上厕所偷懒休息而耽误生产,后来被公司领导知道了这个情况,所以公司为治理有类似行为的员工,随后就出了明确规定:所有员工在工作期间不得上厕所,若有违反,均按擅自离岗论处,并从奖金中按每次50元扣除解手费。
有一次苏女士因吃了不干净的食物而闹肚子,实在无法忍受之下,一上午上了4次厕所。当苏女士领取工资时,公司却不问青红皂白地扣除了苏女士200元奖金,甚至在苏女士一再解释并出具疾病诊断书的情况下,还以有规章制度在先而不予理会。为此苏女士与公司产生争执。
律师解析
单位招聘员工后会制定相关的企业制度和员工守则,对员工的日常行为作出规范并有一定的处罚,这其实是合理的,但是处罚要有度,不能变成体罚。而员工对于单位的体罚行为是可以拒绝的,这在我国《劳动法》中有明确的规定,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案例一中,芮女士对公司管理人员要求其做下蹲的命令有权拒绝执行。如果因为拒绝不了的体罚而造成了损害,员工有权要求用人单位予以赔偿。《劳动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侮辱、体罚、殴打劳动者的,由公安机关对责任人员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罚款或者警告;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侮辱、体罚、殴打劳动者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所以单位对于芮女士的流产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
案例二则是涉及到单位对员工进行经济处罚的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4条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即用人单位制定并执行相关规章制度,必须以合法为前提,否则便属无效。可公司扣除解手费的规定恰恰与之相违。公司不准员工工作期间上厕所,并以扣除解手费作为强制手段,无疑剥夺了员工的必要劳动卫生条件,侵犯了员工的基本权利。即使公司需要治理某些偷懒员工,也应采取其他合理方法,至少应当依据事实区别对待,而不能以损害员工的合法权益为代价。所以案例二中单位以此为由扣除苏女士奖金是违法的。
《劳动法》第十七条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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