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范围
1.具备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申请条件的个人。
2.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提出申请:
属本区户籍的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收养子女的夫妻,须符合以下条件: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2、女方年满49周岁;3、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4、现无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二、设立依据
1.《关于印发〈广东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粤人口计生委〔2009〕21号)第三条。
三、实施机关
本公共服务办理机关为:县级以上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
四、办理条件
五、申请材料
纸质申请材料采用A4纸,手写材料应当字迹工整、清晰,复印件申请人均应签名、复印清晰、大小与原件相符。
六、办理时限
七、办理收费
不收费。
八、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到卫计局服务窗口提交资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发放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通过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办结。对符合扶助条件的人员进行公示(5天),并报送区财政局发放扶助金。
九、办理地址
全文680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