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范围
1.具备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申请条件的个人。
2.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提出申请:
属本区户籍农村居民,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
(1)只生育(含收养、抱养)一个子女的;
(2)纯生二女的;
(3)婚后没有生育的。
二、设立依据
1.《广东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办法第六条。
三、实施机关
本公共服务办理机关为:县级以上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
四、办理条件
五、申请材料
纸质申请材料采用A4纸,手写材料应当字迹工整、清晰,复印件申请人均应签名、复印清晰、大小与原件相符。
六、办理时限
七、办理收费
不收费。
八、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到服务窗口提交资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发放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金;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通过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办结。对符合扶助条件的人员进行公示(5天),并报送区财政局发放奖励金。
九、办理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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