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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

2020-03-07 933人已浏览
  •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合伙人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民事诉讼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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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一)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 1、申办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应具备条件: (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2)女方年满49周岁。 (3)未违反政策法规规定生育或收养子女。 (4)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三级以上残疾。 2、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的发放标准: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夫妻,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680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为止; 独生子女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540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县级审批(3月31日前) (二)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制度: 1、申办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应具备的条件: (1)具有本县户籍的城镇居民或户口迁出本县但仍在本县领取退休金(养老金)的原本县城镇居民; (2)没有违反计划生育号召和政策法规生育且目前现存一个子女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3)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年满60周岁。 2、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金的发放标准:符合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对象按每人每年960元的标准发放扶助金。
法律依据
《中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三条 国家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按照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十六条 妇女怀孕、生育和哺乳期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特殊劳动保护并可以获得帮助和补偿。 公民实行计划生育手术,享受国家规定的休假;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给予奖励。 第二十七条 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给予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奖励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单位落实的,有关单位应当执行。 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必要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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