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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是在我省现行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基础上,对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由政府给予资金上的扶助。(一)扶助对象计划生育...
根据2011计划生育新政策的规定,只有符合以下几种情况的,才可以申请才育二胎,具体中国计划生育二胎新政策如下:(一)只有一个子女,经指定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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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起江西省计生政策规定是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位子女。家庭生育二孩子女,不需要办理准生证和审批手续,实行免费登记服务制度。给二孩子女上户口,需要孩子出生医学证明,孩子父母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到孩子父母任何一方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办理,不会被罚款。 2016年1月20日江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正,并且颁布实施的《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第三条公民有合法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5〕96号》规定:(一)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无户口人员。政策外生育、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按照随父随母落户自愿的政策,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申请随父落户的非婚生育无户口人员,需一并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二)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无户口人员。在助产机构内出生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向该助产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在助产机构外出生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需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向拟落户地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无户口人员或者其监护人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第十六条夫妻中女方属农业人口,除适用本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查,报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一)只生育一个女孩的;(二)男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的(多女户招婿,只安排其中一个);(三)经当地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医学专家进行医学鉴定并确诊,同胞兄弟中只有一个有生育能力的;(四)定居在靠国境线五公里以内的乡村,持有边境居民证且连续居住10年以上
按照《江西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具体如下:第六条计划外生育一胎子女的,根据不同情形,按照下列标准向双方当事人分别征收社会抚养费:(一)不符合《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再生育的,按本办法规定的计征基数的3.5倍征收;(二)符合《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但未申请领取《再生一胎生育证》生育的,按第一项规定标准的10%征收;(三)符合《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但经查实,进行了非医学需要的性别选择性引产后,再怀孕生育的,按第一项规定的标准征收;(四)双方当事人均无配偶,一方或者双方未达到法定婚龄怀孕生育第一胎的,按第一项规定标准的50%征收;(五)双方当事人均无配偶,双方均已达到法定婚龄,但未履行婚姻登记手续怀孕生育第一胎的,按第一项规定标准的30%征收;(六)重婚生育、有配偶者与他人生育第一胎的,按本办法规定的计征基数的7倍征收。第七条未达到《条例》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的间隔期生育第二胎的,按照下列标准向双方当事人分别征收社会抚养费:(一)生育妇女年龄未达到25周岁,按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标准的50%征收;(二)生育妇女年龄为25-28周岁的,根据不同情形,分别按照下列标准征收: 1、间隔期不满1周年的,按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标准的40%征收; 2、间隔期达到1周年、不满2周年的,按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标准的30%征收; 3、间隔期达到2周年、不满3周年的,按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标准的20%征收; 4、间隔期达到3周年、不满4周年的,按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标准的10%征收。(三)生育妇女年龄超过28周岁的,根据不同情形,分别按照下列标准征收: 1、间隔期不满1周年的,按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标准的30%征收; 2、间隔期达到1周年、不满2周年的,按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标准的10%征收。第八条计划外生育二胎以上子女的,根据不同情形,从第二胎开始,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或者第六项规定标准的2倍向双方当事人分别征收社会抚养费。第九条为他人计划外生育提供帮助而非法收养子女的,对非法收养人,按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标准的50%征收社会抚养费;对计划外生育的双方当事人,根据其计划外生育的具体情形,按本办法的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第十条计划外生育子女的当事人一方为城镇居民,另一方为农村居民的,分别按各自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第十一条计划外生育子女3个月以内未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报告的,属于隐瞒计划外生育行为,对计划外生育的双方当事人,按应缴数额的110%征收社会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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