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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下,夫妻均为职工的,由双方所在单位各发给50%。一方为职工,另一方为农民、城镇无业居民的,由职工所在单位和另一方户口所在地的乡(镇)...
2004年4月15日前办理结婚登记且婚后未生育又未收养子女的本市户籍公民,按照下列规定领取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 (一)按照《上海市城镇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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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月1日起,在我区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持证职工(1996年1月1日到2009年1月1日期间退休的、符合发放条件但未享受到一次性奖励金的持证职工,可参照本通知进行登记、审核、发放)。符合上述条件,已死亡的退休人员,予以补发,由其配偶或子女领取。终身无子女的企业退休职工参照执行。 (二)城镇老年居民一次性奖励的对象: 奖励对象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本区户籍; 2.年满60周岁且无社会养老保障收入来源; 3.子女在1963年1月1日以后出生且符合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条件或终身无子女; 4.未享受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企业持证退休职工计划生育一次性奖励。 (三)奖励标准: 计划生育一次性奖励金奖励标准均为每人3200元,从2012年开始,分四年兑付完毕,每年兑付800元。
符合国家和河南省计生政策生育二孩,当事人可以享相应的补助和奖励,以及社会保障。《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第二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有关经济与社会发展政策,应当征求同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意见,做好相关政策与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的衔接,保证计划生育家庭优先分享改革发展成果,并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提高奖扶标准。第二十六条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或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给予奖励。第二十七条依法办理婚姻登记的夫妻,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八日,参加婚前医学检查的,再增加婚假七日;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三个月,给予其配偶护理假一个月;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视为出勤。第二十八条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由夫妻双方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或 80
《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 第八条(独生子女父母年老时的计划生育奖励) 持有《光荣证》的本市户籍公民,按照下列规定领取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 (一)按照《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办理退休手续时,在按照《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规定计发养老待遇后,再给予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即原计划生育一次性补充养老金)5000元。 (二)不符合前项规定的人员,女年满55周岁或者男年满60周岁的,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区、县政府给予5000元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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