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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4月15日前办理结婚登记且婚后未生育又未收养子女的本市户籍公民,按照下列规定领取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 (一)按照《上海市城镇职工...
2009年1月1日起,在我区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持证职工(1996年1月1日到2009年1月1日期间退休的、符合发放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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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市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沪府发〔2006〕13号第八条第二项、第九条第二项规定的下列人员,由其所在地的区、县政府给予年老退休时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一)持有《父母光荣证》(以下简称《光荣证》)的本市户籍公民;(二)《条例》施行(2004年4月15日)前办理结婚登记且婚后未生育又未收养子女的本市户籍公民。《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七条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给予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奖励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单位落实的,有关单位应当执行。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按照规定应当享受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奖励扶助的,继续享受相关奖励扶助。
在计划生育工作中做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计划生育主管机关通报表彰,或授予先进单位、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并给予奖励。
符合《市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沪府发〔2006〕13号第八条第二项、第九条第二项规定的下列人员,由其所在地的区、县政府给予年老退休时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一)持有《父母光荣证》(以下简称《光荣证》)的本市户籍公民;(二)《条例》施行(2004年4月15日)前办理结婚登记且婚后未生育又未收养子女的本市户籍公民。《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七条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给予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奖励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单位落实的,有关单位应当执行。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按照规定应当享受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奖励扶助的,继续享受相关奖励扶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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