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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法规定农村部分计划生育政策适用于所有农村户口的公民。奖励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应符合4个条件:本人及配偶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1933年1月1日后出生,1973年至2001年间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生育;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年满60周岁。其中独生子女意外死亡的父母且符合前三条的,从年满55周岁起提前纳入奖励扶助对象。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 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夫妻,扶助金标准从每人每月不低于100元提高到135元,其中只生育一个独生女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对象,扶助金标准继续由省财政出资提高到每人每月不低于145元,直至亡故为止。独生子女伤残(三级以上)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夫妻,扶助金标准从每人每月不低于80元提高到110元,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扶助金自女方年满49周岁开始领取,因丧偶或离婚的单亲家庭,男方或女方须年满49周岁。已超过49周岁的,从其扶助资格被确认年度起发放扶助金。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三级以上)全部纳入特别扶助制度范围。三级并发症人员,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100元的扶助金;二级并发症人员,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200元的扶助金;一级并发症人员,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300元的扶助金。并发症人员治愈、康复或死亡的,应及时退出特别扶助制度。 以上两项制度按照以下规定进行衔接: (1)已经享受奖励扶助、且同时符合特别扶助(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条件的对象,全部纳入特别扶助范围,2009年起不再确认为奖励扶助对象; (2)符合特别扶助(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条件的农村对象,年龄达到60周岁以后,仍继续执行本办法规定,不再重复执行奖励扶助制度; (3)并发症人员纳入特别扶助制度,不影响其按规定享受奖励扶助制度及其他奖励优待政策。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 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夫妻,扶助金标准从每人每月不低于100元提高到135元,其中只生育一个独生女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对象,扶助金标准继续由省财政出资提高到每人每月不低于145元,直至亡故为止。独生子女伤残(三级以上)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夫妻,扶助金标准从每人每月不低于80元提高到110元,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扶助金自女方年满49周岁开始领取,因丧偶或离婚的单亲家庭,男方或女方须年满49周岁。已超过49周岁的,从其扶助资格被确认年度起发放扶助金。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三级以上)全部纳入特别扶助制度范围。三级并发症人员,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100元的扶助金;二级并发症人员,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200元的扶助金;一级并发症人员,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300元的扶助金。并发症人员治愈、康复或死亡的,应及时退出特别扶助制度。 以上两项制度按照以下规定进行衔接: (1)已经享受奖励扶助、且同时符合特别扶助(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条件的对象,全部纳入特别扶助范围,2009年起不再确认为奖励扶助对象; (2)符合特别扶助(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条件的农村对象,年龄达到60周岁以后,仍继续执行本办法规定,不再重复执行奖励扶助制度; (3)并发症人员纳入特别扶助制度,不影响其按规定享受奖励扶助制度及其他奖励优待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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