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陕西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措施
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工作关系到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各市、各单位要充分认识高温天气防暑降温和劳动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强化责任意识,坚持以人为本,将高温天气期间劳动者的劳动保护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周密安排,采取有效措施,狠抓工作落实,切实保护高温天气期间劳动者的生产生活安全。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按标准发放高温津贴。各单位提供的防暑降温饮料和必需药品不得充抵高温津贴。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
各市、各单位要强化责任,落实政策,着力解决思想不重视、制度不健全、安排不合理、落实不到位等问题。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监督检查,将涉及从事室外露天作业的单位作为重点检查对象,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的,依法责令改正。
二、用人单位不发放高温补贴是否违反《劳动法》
1、工作场所温度达到33℃或在日最高气温达35℃以上的露天环境下工作,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
2、高温津贴的具体标准为: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50元,非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00元。高温津贴在每年6月、7月、8月、9月、10月发放,在企业成本费中列支。其他相关高温天气的劳动保护措施,也按照新政策执行。
3、相关规定:《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
全文606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