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些农民工有签订劳动合同的意识,但一些单位是非正式的,不建议与工人签订劳动合同。在这种情况下,工人也可以主动要求签订劳动合同
当单位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时,工人作为弱势群体,可能会在单位的压力下放弃签订劳动合同。事实上,与工人建立劳动关系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雇主的法律义务。单位违反劳动合同义务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劳动行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通过这种方式,工人可以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以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发生争议时,注意收集证明存在劳动关系的材料
未与本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在与本单位发生争议时,要想保护自己的权利,最基本的前提是证明自己与本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由于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往往否认与劳动者建立了劳动关系,劳动者难以证明,直接导致劳动者的申诉得不到劳动仲裁委员会的支持。那么,劳动者应当采取哪些措施来证明其与本单位的劳动关系呢?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5)12号文件第2条规定,当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确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以参考以下凭证:
(I)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员工工资分配名册)和各种社会保险费支付记录
(2)“工作许可证”,用人单位发给劳动者的证明身份的“服务证明”和其他文件(三)劳动者填写的“登记表”和“登记表”等招聘记录(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词,雇主应承担第(I)、(III)和(IV)项中相关证明的举证责任。
对于上述法律条款中提供的凭证,工人应特别注意他们是否与雇主形成了此类凭证。如果是这样的话,它们可以被用作证明劳动关系的有力证据。上述第(1)项和第(4)项基本上属于雇主所有,因此工人在收到工资时应记得签字确认,留下自己的记录,并在平时办理入住手续时仔细签字。这些材料是证明劳动关系存在的关键证据。即使工人自己拿不到这些材料,也不要担心。这些材料的举证责任由雇主承担,雇主应提供这些材料。如果没有上述书面材料,你可以要求工人协助作证并提供证人证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自录用之日起一个月以上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向用人单位申请双倍工资,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每月向劳动者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未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满一个月未与本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继续在本单位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书面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支付经济补偿金,他可以要求每月向单位支付双倍工资,但最高支付期限为11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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